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取半以下为投壶礼,尽用之为射礼。司射、庭长,及冠士立者,皆属宾党; 乐人及使者、童子,皆属主党。
君之母,非夫人,则群臣无服。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,唯君所服,服也。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,出亦如之。当事则弁绖。大夫相为,亦然。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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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問王夷甫:“山巨源義理何如?是誰輩?”王曰:“此人初不肯以談自居,然不讀老、莊,時聞其詠,往往與其旨合。”
元皇初見賀司空,言及吳時事,問:“孫皓燒鋸截壹賀頭,是誰?”司空未得言,元皇自憶曰:“是賀劭。”司空流涕曰:“臣父遭遇無道,創巨痛深,無以仰答明詔。”元皇愧慚,三日不出。
卒哭乃讳。礼,不讳嫌名。二名不偏讳。逮事父母,则讳王父母;不逮事父母,则不讳王父母。君所无私讳,大夫之所有公讳。《诗》、《书》不讳,临文不讳。庙中不讳。夫人之讳,虽质君之前,臣不讳也;妇讳不出门。大功小功不讳。入竟而问禁,入国而问俗,入门而问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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